浦城县农村劳动力转移村级组织员管理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县农村劳动力转移村级组织员管理,促进全县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健康发展,现制订《浦城县农村劳动力转移村级组织员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村级组织员实行“村推、乡审、县聘、乡管、村用”的原则,积极融入海西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村级组织员应坚持“公共、便民、实效”的服务原则,切实做到面向群众,扎根基层,务实、便捷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各项服务。

3、村级组织员的日常管理工作,以乡(镇、街道)事务所管理为主,服从村三农综合服务站的工作安排,县相关职能业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指导和培训工作。

4、村级组织员要立足本村实际,建立劳动力资源、用工信息、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推荐就业等台帐,按季及时上报各种报表,主动对接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并积极落实和完成工作任务,每人每年要推荐就业20人以上。

5、村级组织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原则上一聘三年,实行动态管理,一年一考评。对工作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群众不满意、年度或阶段性评议不称职的,可适时解聘调整。解聘程序:由村(居)委会提出报告,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批,县“就业服务中心”予以解聘。

6、村级组织员年度考评由乡(镇、街道)政府根据村两委会在综合村民、群众评议的基础上,提出考评意见,同时征求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村级组织员做出年度考评结果。

7、村级组织员的工作报酬,实行固定津贴与绩效奖励相结合,固定津贴每人每月20元,绩效奖励与推荐成功就业(就业满一年)人数挂钩。

 

 

 

 

 

 

 

 

浦城县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

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