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城县人民政府文件

 

浦政综[2007]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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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城县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经研究,同意将浦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

 

 

 

 

抄送:市政府办、市劳动保障局、市医改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县五套班子有关领导

 

 


 

浦城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20079月,南平市被国务院确定为79个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之一。200710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在全市启动。为确保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综[2007]254号)文件精神,结合浦城实际,制订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按照低水平起步和群众自愿原则,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着力解决城镇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看病就医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任务目标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先后建立了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目前已有2.8万人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31.7万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但仍有5万多城镇居民未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障。

根据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要求,我县2007101日正式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2007年确保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口数占应参加人数的35%。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08年底城镇居民参保率达75%2009年城镇居民参保率达95%以上,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应保尽保。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

11019日召开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县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动员大会。传达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启动工作会议精神,具体部署我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21023日上午由南浦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所属劳动保障所及各社区经办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会议;23日下午由河滨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所属劳动保障所及各社区经办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会议;24日下午由县教育局组织召开各学校经办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会议;25日下午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召开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业务培训会议。具体业务培训和组织实施由县医保中心负责。

310月下旬南浦、河滨街道办事处及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入户做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向符合参保条件家庭发放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宣传单,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学校做好全体学生的动员宣传工作,将医疗保险政策业务宣传到位,力争做到全员参保。

410月份县宣传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充分利用广播、有线电视、网络、宣传栏、标语等媒体,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居民医保政策家喻户晓。

(二)登记缴费

1、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在校学生在所在学校登记并缴纳医疗保险费。

2、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应当对城镇居民的登记资料进行复查核对。对于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其中属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需经残联及民政部门提供相应材料并审核盖章。

3、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为单位统一凭登记材料、缴费凭证向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有关参保手续。

4、学校参保学生的信息录入工作由学校负责。其他参保居民的信息录入工作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县财政对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按新参保人数每人1元的标准给予经费补助。

5、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1日至1231日。城镇居民参保以自然年计算,每年征缴一次,征缴时应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0710月启动时3个月的保费与2008年全年的保费一并缴纳)。今年启动申报登记缴费时间为101日至1130日;正常申报登记缴费时间为每年71日至930日。

(三)审核支付

1、由县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资料审定、信息录入、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保卡报送制作等工作。

212月由市医保中心制作居民医保卡,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学校将居民医保卡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3、参保人员按南政综[2007]254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居民医保待遇。鉴于城镇居民参保时间为2007101日,2007年的补偿封顶线为全年的四分之一。

4、县医保中心在业务操作上和时间进度上要保持与市医保中心同步。

四、工作职责

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通知》(南政综[2007]254号)的精神,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是:

1、宣传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的舆论宣传工作。

2、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配套政策制定及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教育部门负责以学校为单位做好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工作,按时完成县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

4、公安部门配合开展城镇居民状况的调查工作。

5、民政、残联部门负责界定和审核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困群体;帮助做好特困群体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等的补助工作。

6、财政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政府补助资金的筹资和调度,并为居民医保行政和经办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7、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城镇居民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

8、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9、药品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区医疗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

10、工会组织应积极发动企业帮助职工家属参保。

11、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负责辖区居民参保的宣传发动,积极搞好社区平台建设,负责组织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登记缴费工作,按时完成县政府布置的任务。

1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居民医保的资料审定、信息录入、费用征缴、基金管理、医疗费用审核和支付、医保卡制作和发放等相关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为保证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市政府的要求,我县已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国发县长同志亲自担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姚少明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副主任、劳动保障局长、财政局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县委、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好事的具体表现,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要求,紧密配合,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我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

2、强化业务培训。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培训工作,分期举办全县居民医保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班,进一步统一思想,规范运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并保证质量。

3、制定配套政策。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结算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评办法、医疗救助办法等,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证。

4、总结完善提高。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按各部门的职责,定期对工作医保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要开展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不断总结交流试点工作,典型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整体推进全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