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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规定

关于进一步促进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
转移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制,建立城乡就业服务一体化体系,提高就业培训和劳动力转移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我县“招工难”和“就业难”问题,大力推进工业化进程,促进农民长效增收,经研究,现制定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健全工作网络

1、县成立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中心”),隶属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归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办共同管理,人员由县人事领导小组统一调配,开办资金、办公经费等由县财政安排。

2、乡(镇)成立劳动力转移培训与劳动保障事务所,行政上隶属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业务上统一接受县中心管理。乡(镇)事务所成立后,由县中心一次性给予补助1万元的开办经费,用于配备电脑、打印机及其他办公设施,其工作经费与绩效挂钩,给予相应补助。

3、各行政村选聘农民技术员兼任村级劳动力转移培训联络员。

二、强化就业培训

4、工作职责。县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职工转业转岗培训;综合评估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下岗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效果;建立企业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制度;督促检查培训情况和培训结果。各乡(镇)和县教育、广电、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配合。

5、培训重点。围绕我县确定发展的生物化工、轻工轻纺、竹木加工、绿色食品、旅游等五大产业集群配套企业的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培训”。以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培训为龙头,有计划地进行岗前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后续劳动力培训,依托县中心及相关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和具备培训能力的产业龙头企业,开展转移培训。县教育局加快职业学校实习培训基地建设,发挥基地的培训和技能鉴定作用。

6、培训经费。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核补。

7、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班。对具备校企联办的企业,由县中心委托县教育部门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统一管理,对取得毕业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学员,由县中心优先推荐到县域企业就业。

三、实行优惠政策

8、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按中发[2002]12号文、闽委发[2002]80号文和南委[2003]4号文规定执行。

9、转移到县域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同时享受农村所有相关政策,其合法权益应予以保护。

10、户籍政策。凡在城区或县综合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与所在企业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含一年一订),并在城区有相对固定住所的(含企业提供),可申请在城区登记常住户口。

11、子女就学。凡在城区或县综合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其子女就学,可凭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经县中心认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县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到指定的城区中小学就读。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享受与城区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有任何岐视性做法,指定学校对其子女免收借读费,同时保留享受在农村就读的所有待遇。

12、工资待遇。企业要落实国家关于企业工资发放和最低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提高用工待遇,对于农村劳动力进入企业时,企业要给予13个月的试用期,在此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3、社会保障。农村劳动力进入企业务工的,应享受企业其他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企业应为已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者,及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同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依法、规范、诚信用工,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切实改善务工者的生产、生活环境。

14、优质服务。①县总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务工者的合法权益。②县法院要设立受理、投诉务工者权益保护窗口,开展法律援助,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案件,要依照司法程序,做到快立、快审、快决、快执,对务工者涉及的诉讼费给予适当的减收、免收或缓收。③县卫生局要组织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每年对务工者进行健康知识教育和健康状况检查,开展职业病防治,并建立健康状况档案。④县公安局要对同城流动到县域企业的务工人员免收《暂住证》工本费,外来务工人员只收《暂住证》工本费。⑤县计生局对本县务工者免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本费,对外来务工人员可享受本地计生优惠政策。县工商局要设立服务窗口,引导协助进城经商或从事第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办理各种证件。县电视台对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进行免费宣传。对涉及上述部门应办理的相关手续由县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保姆式”服务。

15、经费补助。对单位、个人推荐农村劳动力到县域企业成功就业的,实行经费补助。经县中心认定,每招一名工人(县、内外,居、农不限)到我县企业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由县财政给予每人100元的经费补助(含培训费20元),其中,县中心20元,乡(镇)事务所20元,村联络员或其他中介机构40元。以上经费列县财政预算。

16、暂住居住。县房产中介机构及房屋管理所、房产交易所对进城务工人员需办理租房、购房手续,经县中心认定,按最低下限收费标准收取相关费用;鼓励企业建设配套的职工住宅楼,属工业投资项目的,县建设部门按《优化工业发展环境工作手册》予以减收或免收费用,并尽快启动农民工经济适用房安置工程。

四、加强组织领导

17、加强领导。县、乡、村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机构应在县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促进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列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并配齐配强组织力量,选配责任心强、工作得力的干部具体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各自的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形成上下联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18、强化宣传。宣传部门要加大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县电视台开辟《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之窗》栏目,用于企业情况介绍、用工信息发布和政策宣传等,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良好氛围。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总结开展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发挥典型带动作用,促进工作开展。

19、督查激励。县政府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列入全县创业竞赛的考核内容。各乡(镇)、村劳动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管理考评由县中心组织实施,实行通报制度。同时,根据工作实绩,与工作经费挂钩,对工作完成好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

20、本规定自下文之中日起执行,由县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00五年十二月十日